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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因傷致殘是否算工傷
發(fā)布時間:2015-09-01 丨 閱讀次數(shù):

  「案由」


  申訴人:某工程局第三建筑安裝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系某土程局第三建筑安裝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邵某,系某工程局第三建筑安裝公司勞動人事部部長,全權代理


  被訴人:王某,另,系某工程局第三建筑安裝公司原綜合處(現(xiàn)更名為路橋分公司)溫州攪拌站臨時工


  被訴人王某1996年6月28因工造成有眼元光感,醫(yī)療終結(jié)后,申訴人某工程局第三建筑安裝公司多次與被訴人協(xié)商其待遇問題,被訴人均提出不賠償30萬元不能解決,并經(jīng)常糾纏申訴人工作人員,影響單位正常生產(chǎn)和工作秩序。1997年6月13日申訴人某某工程局第三建筑安裝公司向當?shù)貏趧泳值闹俨梦瘑T會申請仲裁,請求對被訴人因工負傷醫(yī)療終結(jié)后傷情進行等級簽定,并按國務院及省人民政府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調(diào)查核實情況」


  1996年6月1日,被訴人王某經(jīng)申訴入菜工程局第三建筑安裝公司原綜合處材料股服長案某介紹,到被訴人原綜合處溫州攪拌站做臨時工,雙方尚未簽訂(正準備簽訂,當?shù)氐胤秸?guī)定,使用臨時工應在招(錄)用后一個月內(nèi)簽訂勞動合同,被訴人因工負傷時尚不足一個月工作的時間)。同月28日晚9點左右,被訴人篩砂石用的振動篩被卵石堵塞,無法繼續(xù)再篩,被訴人用錘頭敲打振動篩時,飛起一塊鐵屑鉆進其右眼內(nèi)。當時,被訴人不覺得,未引起重視。


  次日,右眼始覺疼痛,溫州攪拌站工地負責人(材料勝長)秦某知情后,叫被訴人就近去某廠衛(wèi)生院就醫(yī),醫(yī)生檢查認為有限瞳孔已壞,需要到大醫(yī)院治療;秦某等人又送被訴人前往溫州醫(yī)學院附屬第二醫(yī)院住院部手術治療,于7月26日出院;8月1日至11月14日期間被訴人去醫(yī)院復診十次;11月18日第二次住院,同月25日出院。12月15日被訴人回來后,綜合處安排廠醫(yī)殷某陪同被訴人前往某市第三人民醫(yī)院作眼科檢查,檢查均認為右眼無光感,再治療已無多大意義,對左眼沒有影響,井開出保眼護眼藥物。此后,申訴人及綜合處提出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臨時工保險福利待遇規(guī)定支付被訴人因工負傷期間待遇并愿意一次性支付工傷致殘補償,先后六次與被訴人協(xié)商,扳訴人均不同總只是堅持要求申訴人賠償30萬元。


  在申訴人向當?shù)貏趧有姓块T政策咨詢后,通知被訴人去當?shù)貏趧予b定委員會進行工殘等級鑒定時,被訴人亦拒絕前往。仲裁委員會立案管理后,告知申訴人與被訴人雙方需要對被訴人工殘進行等級鑒定時,被訴人仍拒不配合,在仲裁庭開庭審理時,被訴人才同意進行鑒定,但在休庭后仲裁委員會委托勞動鑒定委員進行鑒定時,被訴人又拒絕前往指定醫(yī)院檢查。另查,被訴人因工負傷后,申訴人按450元/月標準給與被訴人生活費至開庭審理本案止(1997年9月),相關醫(yī)療費用、差旅費已由申訴人全部全額報銷;被訴人提出尚有部分醫(yī)療費和車票、住宿費末報銷,被訴人自己始終未能提供相應票證佐證;被訴人平均工資為744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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