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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應包含原工作年限
發(fā)布時間:2013-11-29 丨 閱讀次數: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4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發(fā)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xù)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xù)履行。因此,企業(yè)要求員工簽字確認的“不承認在原單位的工作年限”這一部分是無效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5條規(guī)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另外,“因用人單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導致勞動者工作調動”屬于非本人原因。故此,當事人也可以主張2010年之前的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勞動合同在新法施行后終止,經濟補償金從2008年開始計算,因此,當事人可以主張2008年至2010年這三年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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